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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警示信息2007第2号

http://www.sdfda.gov.cn    2007-05-10 14:54:57   市场处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公众:阅读药品广告须认准广告批准文号。
   今年5月1日施行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明确规定,发布药品广告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名称5项要素。凡是未标明广告批准文号(如鲁药广审文20070316)的,即是未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千万不可轻信。同时,也提请广大消费者要理智的对待广告所宣传的内容,不受虚假广告的误导,以免药不对症、贻误诊治,影响疾病治疗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