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食药监市〔2008〕21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化药品流通环节专项整治工作,探索治理药品挂靠经营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整治药品经营中挂靠经营超方式及超范围经营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601号)精神,省局组织开发了山东省药品营销人员备案查询系统,决定对全省药品营销人员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营销人员备案范围。省内、省外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在我省辖区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营销人员。省外药品营销人员可自主选择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一经备案,备案信息全省共享。 二、药品营销人员备案管理工作分工。省局负责省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数据的录入和维护;各市局负责注册地址为本辖区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营销人员数据的录入和维护,初次备案在本辖区的省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营销人员数据的录入和维护以及以上人员备案信息的变更和注销工作。 三、企业申报营销人员登记备案应出具的资料 1、加盖企业原印公章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 2、加盖企业原印公章的《山东省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备案表》(附件1)和《山东省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备案汇总表》(附件2),并附EXCEL电子版; 3、加盖企业原印公章的法人委托授权书原件或复印件(内容包括:授权销售品种、地域、期限,营销人员身份证号码,企业原印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人员身份证号在系统中具有唯一性,即营销人员只能在一家合法企业进行备案登记); 4、药品营销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四、登记备案的时间安排
1、2008年1月底前,省局进行注册地为我省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数据录入工作。 2、自5、在完成分时段登记备案后,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仍应根据企业申请,及时办理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变更、注销事项。
五、工作要求1、各市局要明确专人认真做好药品营销人员的登记备案和营销人员数据库管理工作。备案申请应以企业名义统一申请,对于省局责令市局负责收回《药品经营许可证》的14家药品经营企业的营销人员,暂不予备案登记。
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做好本企业营销人员清理工作,企业在申请营销人员登记备案前,应先行清除挂靠经营人员。
3、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发生在本辖区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省内外药品营销人员的不良行为登记工作。 凡违反《药品管理法》第76条规定,经销假劣药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营销人员,十年内不得再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附件1:山东省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备案申请表
附件2:山东省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备案汇总表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
主办单位: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鲁ICP备05017107号 山东省济南市解放路11号 邮编:250013 电话:0531-88562312 E-mail: sdfda@sdfda.gov.cn 技术支持: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