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我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经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以下2家企业符合要求,换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特此公告。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二月九日
请以下企业为领证人开具委托书,领证人带身份证,到省局医疗器械处领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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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0公告8.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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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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