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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省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五)监督实施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起草药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六)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和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拟订、修订、颁布并监督实施药品标准、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受理、审查新药、已有国家标准药品、进口药品分装、药品包装材料与容器、中药保护品种、淘汰药品和临床药理基地;注册医疗机构制剂;审核、审批保健品及部分药品变更事项;对药品批准文号进行再注册。
  (七)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药品经营质量、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临床试验质量、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核发药品生产、经营、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八)监督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再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监管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特种药械。
  (九)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医疗器械、卫生材料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拟订并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依法对医疗器械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注册医疗器械产品;审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核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
  (十)监督检查、抽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告;监督管理全省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及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和责任人;监管中药材专业市场。
  (十一)审查审批药品、保健品和医疗器械广告。
  (十二)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负责全省执业药师的注册管理、继续教育。组织实施全省药品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工作。
  (十三)对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机构编制;负责本系统人事工资管理、干部职工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
  (十四)统一管理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经费预算、决算及罚没、收费;负责全系统基建、装备、政府采购及固定资产管理。
  (十五)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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